发布时间:2018-01-09 15:27:00 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应税污染物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应税大气污染物的计税依据为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陕西环境保护税适用税额和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方案》拟定陕西省应税大气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2元/污染当量,应税水污染物适用税额为1.4元/污染当量,暂定三年。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纳税人。
陕西邦希化工有限公司办公室通知,请各位领导悉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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